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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况 


  张某为某证券公司广州某营业部员工,先后任开发部经理、营销主管等职务。2015月6月18日至2019年6月11日期间,张某利用其母亲“梁某玲”证券账户买卖股票,成交金额累计108,430,529.03元,亏损1,184,420.13元。张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使用“梁某玲”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张某处以8万元罚款。 


  二、工作成效 


  为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与市场公平性,避免证券从业人员利用可能掌握业务优势与信息优势谋取不正当利益,《证券法》禁止证券从业人员持有、买卖股票。张某利用其母亲账户买卖股票,不仅违反了证券从业人员禁止交易股票的规定,也未遵守证券账户实名制的法定要求。本案给证券从业人员以有力警醒,推动证券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及从业规范,与监管部门共同致力于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来源:证监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