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市场的运作中,为了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防止市场操纵和不当行为,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规定来识别和管理所谓的“异常交易”。异常交易是指那些与常规市场活动不符,可能对市场价格或交易量产生不当影响,进而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或扰乱市场秩序的交易行为。
哪些交易可能会被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
1、自成交: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行为;或者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的客户之间多次进行相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2、频繁报撤单:日内出现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
3、大额报撤单:日内出现多次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
4、停板报撤单:日内在停板合约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达到一定笔数和手数,可能影响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客户进行交易的行为;
5、持仓超限:单一账户或被交易所认定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一组客户持仓合并计算后超出交易所规定客户持仓限额;
6、交易限额超限:单一账户或被交易所认定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一组客户在某一个交易日交易量合并计算后超出交易限额;
7、影响交割结算价:客户利用对倒、对敲等手段交易,造成交割月合约价格异常波动幅度达到一定幅度,影响该合约交割结算价;
8、盗码交易:客户盗取他人交易账号、密码进行交易并转移资金;
9、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自然人客户在交割月前一月最后一个交易日闭市时仍保留该交割月份持仓或持仓不满足交易所要求的整数倍;
10、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期权合约上的异常交易行为次数分别计算,异常交易认定标准和监管措施以各交易所最新通知为准)
哪些异常交易行为可被豁免?
1.
由于套保交易所产生的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
2.
在实施申报费的合约(“FOK”和“FAK”的限价指令单除外)产生的频繁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FOK: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指令;FAK:立即全部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指令)
3.
期权做市交易产生的频繁报撤单行为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
若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超限,
会被交易所会采取相关措施:
1.第一次通报警示,第二次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第三次限制开仓至少1个月。
2.自然年内按照一二三次数循环计算;元旦清零,重新计算。(中金所股指期货每次都限制开仓)